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84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是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員制度,保障國防動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是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是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9月3日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作出修改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由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修訂通過并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是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由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是為了健全預備役人員制度,規范預備役人員管理,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加強國防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30日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
《國防交通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征兵工作條例》《民兵工作條例》等。
(資料來源:四川省國動辦(人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