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電動自行車!煙臺公布典型案例

為落實國務院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有關部署,筑牢煙臺市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底線,煙臺市市場監管系統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整治工作,嚴厲打擊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等違法違規行為?,F公布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萊陽市紅星交電商場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1月17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萊陽市紅星交電商場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9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不合格抽檢報告線索通報,對萊陽市紅星交電商場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為提高銷量,對其店內部分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組盒進行了更換改裝。另查,當事人對其店內的另外部分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進行了改裝,改裝后鞍座長度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2

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龍口市徐福旺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3月14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龍口市徐福旺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涉案產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5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線索通報,顯示龍口市徐福旺成電動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經檢測蓄電池防篡改、整車質量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為不合格產品,且該單位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經查,該批次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是該單位在2024年10月15日采購,被抽檢后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03

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芝罘區正源電動車行非法改裝電動車蓄電池案

2025年3月5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芝罘區正源電動車行非法改裝電動車蓄電池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萊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涉案線索,對芝罘區正源電動車行對外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車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經檢驗,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該產品系當事人購進后改動蓄電池對外銷售,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車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4

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招遠滕姐電動車行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3月28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招遠滕姐電動車行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17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招遠滕姐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電動自行車存在改裝鞍座和腳蹬配件、加裝后靠背以及未安裝腳蹬的情況。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5

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牟平區順心電動車經銷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1月17日,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牟平區順心電動車經銷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2日,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在售的電動自行車存在非法改裝的情形。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車是其購進電動自行車后又購進大容量電池倉改裝的,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配套的蓄電池與電池倉不匹配,不符合蓄電池防篡改的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6

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萊陽市城廂順利摩托車配件經銷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車電池充電器案

2025年3月7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萊陽市城廂順利摩托車配件經銷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車電池充電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6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不合格報告,顯示萊陽市城廂順利摩托車配件經銷部銷售的電動車電池充電器經監督抽查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對不合格檢驗報告結果表示認可無異議,承認是其銷售產品,并提供涉案產品進貨有關資料。經檢查店內已無涉案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車電池充電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相關不合格產品生產廠家涉案線索已通報所在地監管部門。

07

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龍口市黃山國行摩托車維修部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 1月10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龍口市黃山國行摩托車維修部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5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在龍口市黃山國行摩托車維修部店內正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中,有一輛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儲物籃,不符合產品合格證參數的要求。經調查核實,該單位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行為。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涉案產品進行查封,防止當事人繼續銷售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并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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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日常出行使用的工業產品,因其便利性,廣泛應用于各類人群中。一些銷售商為增加銷量謀取利益,對在售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常見的有更改電池容量、腳踏、拆除限速器、增加置物籃、加長座椅等。但作為工業產品的電動自行車,其質量安全是有嚴格規定的,在設計、生產、安全審核上都嚴格受到國家標準要求和約束,以保證產品的使用安全。然而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電池易導致短路、過熱甚至爆炸,存在嚴重火災隱患;破壞原廠安全設計,加速電池老化;超速行駛、重量增加,導致制動系統失效;改變座椅、增加座椅,增加其他附屬物,導致騎行中重心偏移、操縱失控、影響行駛視線等等。其導致的交通事故不斷發生,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其中因非法改裝蓄電池引起的火災、爆炸等案情時有發生,對公共安全隱患極大。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電動自行車市場經營秩序,提升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質量水平,煙臺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持續加大對電動自行車等相關產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及監督抽查力度,加大執法打擊力度,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銷售不合格相關配件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震懾一片,切實做好我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煙臺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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